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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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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应急响应权限

  

  水旱风冻灾害各等级应急响应均经省防总会商研判后启动,其中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应急响应级别。

  

  5.3 指挥和协调

  

  发生水旱风冻等自然灾害,由省防总组织水利(水文)、气象、海洋部门,必要时增加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是否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在两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5.3.1 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出省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政府主要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并视情启动工作小组,成立前线指挥部。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启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应急指挥机制;事发地县级三防指挥部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防御方案,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总指挥实施指挥,启动工作小组。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必要时向有关地区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6)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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