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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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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省监察厅:依法对我省参与防御和应对水旱风冻灾害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省民政厅: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必要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8)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10)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指导、协调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

  

  (1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制订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3)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灾区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4)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15)省农业厅: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指导和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

  

  (16)省卫生厅: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7)省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8)省林业局: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19)省海洋渔业局: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检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21)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2)省广电局:根据省三防办提供的灾情,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3)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人命救助。

  

  (24)省水文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墒情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25)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6)民航中南管理局: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27)南方电监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8)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30)广东海事局: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31)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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