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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2.5 物资保障 7.2.5.1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7.2.5.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御重点地区,要按规范储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物资,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三防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省防总根据国家三防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省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省三防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区域性仓库,并按国家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各地在抗洪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下,可向省防总申请调用省防总储备物资援助。 7.2.5.3 全省各大中城市,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2.6 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冻自然灾害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7.2.8 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港口、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单位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7.3.1.1 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7.3.1.2 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要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7.3.1.3 交通(含城市公交)、铁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等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和有关人员,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必要时,省防总按程序协调有关单位,汇集和审核各方交通信息,依托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 7.3.1.4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7.3.1.5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三防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7.3.2 培训 7.3.2.1 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三防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工程抢险、防御热带气旋知识和三防应急预案要列为培训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范和处置低温冰冻灾害的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7.3.2.2 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三防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7.3.2.3 驻粤部队加强三防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和相关单位给予支持与协作。 7.3.3 演习 7.3.3.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三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3.2 专业抢险队伍要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定期进行三防演习。 7.3.3.3 演习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7.4 责任和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