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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3.2 省水利厅负责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省防总报告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 4.2.3.3 省水文局负责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省防总报告主要水库蓄水基本情况、土壤墒情;每月5日前报告主要站点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要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4.2.3.4 省气象局提供全省降雨监测、预测情况,每天上午向省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省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周向省三防办提供未来10日的降水预测。 4.2.3.5 各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4.2.3.6 省防总要及时召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文)、农业、气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干旱预警由省防总根据会商结果发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并参照省防总做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2.4 热带气旋预警 4.2.4.1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发布热带气旋预警。 4.2.4.2 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河口地区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工作。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4.2.4.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 4.2.4.4 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4.2.4.5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4.2.5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要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2.6 地质灾害预警 4.2.6.1 凡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等单位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2.6.2 对可能出现地质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地质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4.2.6.3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要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和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4.2.7 蓄滞洪区预警 4.2.7.1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审批。 4.2.7.2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4.2.7.3 防汛工作需启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并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4.2.8 低温冰冻预警 4.2.8.1 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为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特殊情况下,省防总根据省气象局建议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