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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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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5)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省三防办要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5 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需要,三防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由省政府或省防总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前线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可参照省防总工作小组。

  

  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省防总的工作部署,及时向省防总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配合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5.4 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5.4.1 防汛应急响应措施

  

  5.4.1.1 防汛i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协调省级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播发省防总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其中,省电视台、电台收到省政府发布的i级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洪令后1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收到省防总发布的ⅱ级应急响应后3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2)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

  

  (3)省水文局: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每两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4)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5)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按省防总的要求,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必要时加密预报。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1.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

  

  (2)省水文局: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报送预报结果;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对最新的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3)省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12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情况,必要时加密预报。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1.3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2)省水文局: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对江河洪水及时作出预报。

  

  (3)省气象局:及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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