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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9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10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和结束 5.10.1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防总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10.2 应急响应的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省防总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较大或一般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 救灾救济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省救灾指挥部门具体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6.2.1 水旱风冻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2 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6.2.3 三防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三防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2.5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公众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5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6.5.1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省防总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6.5.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确保省应急指挥中心与省三防总指挥部(省三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省的水、雨、旱、风、冻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镇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异地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海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建设三防决策支持系统,辅助指挥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