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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暴雨:1小时内雨量大于等于16mm,或24小时内的雨量大于等于50mm的雨。

  

  8.1.4 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城市干旱:因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6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进行分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9级时称为热带风暴,达到10级-11级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达到12级-13级时称为台风,达到14级-15级时称为强台风,达到16级或以上时称为超强台风。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1.7 道路结冰预警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两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8.1.8 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三防指挥部门或其授权的流域、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部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8.1.9 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2 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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