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水库出险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并按照既定的水库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其中,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在1小时之内报告省防总。 4.1.3 灾情信息 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总,省防总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委、省政府,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1.3.1 台风洪涝灾情信息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淹没水深(水位)、范围与视频,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等综合情况。 4.1.3.2 干旱信息 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等基本情况。 4.1.3.3 低温冰冻信息 主要包括低温冰冻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视频、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方面受损情况。因低温冰冻造成省内道路交通、民航、铁路等交通中断或受阻,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相关单位要于事发两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2.1.1 组织准备。构建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4.2.1.2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2.1.3 预案准备。制订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防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防旱预案、防御热带气旋预案以及防冻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订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抢险方案。 4.2.1.4 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物资储备的标准,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4.2.1.5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三防通信专用网,蓄滞洪区、暴雨山洪易发区、低温冰冻易发区等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4.2.1.6 工作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汛前、汛后或预测预报将发生旱情、冻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4.2.1.7 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和职责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4.2.2 江河洪水预警 4.2.2.1 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趋势。 4.2.2.2 省水文局负责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 4.2.3 干旱预警 4.2.3.1 各级水利(水务、水文)、农业、气象部门负责干旱的监测预报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城市干旱程度、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墒情)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断干旱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