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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8.2 省气象局负责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省气象局要以每周一报的形式向省防总报告气温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在低温冰冻预警生效期间,要每日至少一次向省防总和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和预测情况。水利(水文)部门协助气象部门做好低温冰冻监测工作。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海温观测和预警工作,出现海水低温时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观测和预报结果。 4.2.8.3 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受低温冰冻影响情况的监测、信息研判和灾害预警发布。各单位的低温冰冻预警要及时报告省防总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总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委、省政府。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4.3.1.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4.3.1.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方案 4.3.2.1 防御洪水方案 (1)东江、北江、韩江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总组织编制和修订,西江(广东境内)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利厅配合珠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和修订。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方案。 4.3.2.2 防旱抗旱预案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城市供水部门要制订突发情况下确保供水的应急预案。 4.3.2.3 防御热带气旋预案对有防御热带气旋任务的城市以及可能遭受热带气旋影响的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有关单位要制订防御热带气旋预案。 4.3.2.4 防御低温冰冻预案对有可能遭受低温冰冻灾害的地区,要制订防御低温冰冻灾害预案。 4.3.3 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与水平加强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海洋等单位防御水旱风冻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预警,提高水旱风冻灾害信息发布能力。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和先期响应 5.1.1 水旱风冻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发布相应预警,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视情派出现场督导组。 5.1.2 省防总负责全省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5.1.3 对本地区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地级以上市的,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5.1.4 水旱风冻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及有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情或险情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报告。 5.1.5 进入汛期和干旱、低温冰冻预警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力量,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和灾情,并在各职能部门发布预警后,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1.6 对因水旱风冻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5.1.7 水旱风冻灾害直接造成养殖水生生物严重死亡或衍生疫病,要视损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