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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支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化人才。以公办幼儿园、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认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和有其它困难家庭的幼儿入园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孤儿、流动儿童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标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2012年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比例,且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制定和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体制,保证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享受适宜的教育。举办特教学前班,推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对特教学校(班)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完善学习困难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费制度,力争到2017年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拓宽继续教育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满足中职毕业生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要。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学校把素质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0.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1.加强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制定相应规划、政策与措施,支持、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多渠道、多形式参与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教育合作和交流,积极推动闽台两地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扩展交流合作项目,扩大交流合作规模,丰富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交流合作研究,为青少年学习、成长提供更多更好的条件和机会。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行为养成、道德认知、情感体验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提供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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