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确保基层妇女平等参与选举,自主真实地表达选举意愿。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政府召开相关法律政策和公共事务听证会时,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参加。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与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鼓励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促进更广泛的女性合理建议纳入决策主流。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逐步覆盖城乡妇女,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5.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经商户、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6.提高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7.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济。

  9.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加强对来厦女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来厦女工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订相关实施条例,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3.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积极参保。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缩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差距。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为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符合医保目录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保险比例。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程,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积极鼓励和引导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救助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妇女给予生活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0.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行为。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活动救助基金,陷入困境妇女提供救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