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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行窃、行骗等犯罪的刑事犯罪。落实校园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儿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制定有效救援保护措施,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8.消除童工现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建立反家暴组织,完善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规范,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1.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2.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纲要目标分解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指标纳入本部门的监测统计体系,及时掌握达标进度。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将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三)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市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纲要的顺利实施。应将实施纲要所需的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发展。 (四)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