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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9.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与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0.重视和弘扬妇女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方面的作用,丰富妇女文化休闲生活。充分认识到妇女在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的作用,鼓励妇女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中来,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团体发展。

  11.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2.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理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减少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维护妇女健康权益。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2.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3.市、区每个检察院、法院中至少有1名女领导。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和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维护女性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审查,在省级人大、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保障妇女在政治、教育、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支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城市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积极宣传报道妇女维权信息和维权实践,为妇女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创造有力的环境和条件。

  5.提高妇女在执法的和司法中的影响力。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中女领导的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监督员。涉及妇女犯罪案件,应有一定比例女性陪审员参与及由妇联系统派出的特邀陪审员参与。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课程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8.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能作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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