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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孤儿、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在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好儿童的家庭寄养工作。

  5.建立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增加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强化社区对儿童服务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婴幼儿家庭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扩大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实现儿童基本营养福利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5.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发挥学校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强化亲属抚养,加强机构养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和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扶持力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按康复训练种类需求给予政府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等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逐步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保障儿童权益。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各级各类学校的家长学校建校率达100%,社区家长学校建校率达80%,“示范性家长学校”达60%。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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