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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10.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到流入地妇幼保健管理体系,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11.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性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9%。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

  4.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5.加强妇女问题研究,开展女性学和性别平等讲座与培训。

  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7. 加大对女性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策略措施:

  1.在教育过程中贯彻和实践性别平等。加大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中合理安排性别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管理层的女性比例。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保障未升入高中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3. 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为失学大龄女性提供补偿性教育,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农村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关注女干部和女职工等职业妇女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4.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5.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推动建构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资源和条件。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6.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7.加大女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技术人才培养体系。

  8. 加强女性问题研究,开展女性学和社会性别问题讲座与培训。在我市各类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开展女性学和性别平等的讲座和培训,提高人们的性别平等意识,培养更多的女性研究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促进妇女就业和创业。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

  3.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6%。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确保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和流转权。

  7.为就业困难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加强劳动就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与实施,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地方性法规政策和监督机制,保障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强对女性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来厦女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来厦女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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