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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11.强化城乡社区儿童的教育服务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依托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之家。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教育和保护,做好儿童假期和放学后的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讨论和决策,提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保障儿童享有适当的休息和闲暇时间,从事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自由参加文化、艺术等兴趣活动。鼓励儿童参与娱乐项目设计与制作及其它创造性活动。保证儿童享有足够的娱乐时间,有关组织机构要重视儿童娱乐设施和娱乐项目的建设,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娱乐设施和娱乐项目建设要予以扶持。

  14.公共场馆向儿童提供公益服务,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公共科技、文化、体育场所,在节假日举办多种形式的儿童活动,免费或低价向儿童开放,发挥儿童校外教育阵地作用。建立一个儿童活动特色的主题公园。

  15.建立和完善儿童食品、药品、用品和玩具的监测标准,贯彻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药品、用品和玩具等产品的质量监控力度,确保符合质量标准,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对文化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为儿童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提高儿童法律意识、社会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监测与评估工作,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清理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保护儿童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在监督执法、保障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加强对农村儿童出生登记的服务。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溺弃女婴。

  6.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收养儿童的法规和工作制度,鼓励通过合法渠道收养儿童,推进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设。凡处理涉及儿童抚养、监护权争议时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儿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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