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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提前付款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内陆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运费及运输相关费用、运输保险费、回扣、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巴斯夫欧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提出的延期提交反倾销答卷的申请也经调查机关部分许可,但该公司在延期后的截止日期前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11 月1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地区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 年12月15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欧盟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应诉但未提交答卷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1% 2.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2.5% 3.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11.5%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5.1% 欧盟公司 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3.0% 2.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9.3% 3.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4.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4.9%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物理和化学特征、外观、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