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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分为两种型号。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其他成本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关于费用及分摊情况,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但提交的分摊方法有待进一步澄清。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各型号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大部分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进行,再由该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仅有少数直接销售给该公司在上海的关联公司,再由该关联公司请代工厂加工成其他产品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香港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上海关联公司的交易,由于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上海关联公司加工费用等信息,同时考虑到该部分交易数量很小,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被调查公司与上海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内部/分销仓库)、内陆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提前付款折扣和回扣调整项目,由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部/分销仓库)、内陆保险费、包装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装卸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对于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发现关联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处理文件、安排物流等中间职能,且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交易中获得一定收益。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计算倾销幅度的表格中未填写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决定在初裁中对这部分交易进行其他销售费用项目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美国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参加应诉但未被抽中的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税率。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11 月1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