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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接上页]
2012年1月5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2年1月10日,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2年1月12日,陶氏化学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延期申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11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巴斯夫欧洲公司、陶氏化学公司、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提交的8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甲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2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2年5月10日,应调查机关要求,陶氏化学公司、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英士力欧洲有限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答卷》。

  2012年5月24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伊士曼化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1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2号)。2012年1月16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并于当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陈述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年5月14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沙索正确中英文名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提供的中英文名称。

  2012年5月24日,伊士曼化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2012年6月5日,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2012年6月7日,南京(德纳)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2012年6月18日,南京(德纳)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对陶氏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陶氏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2012年7月9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3月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59号)。2012年5月,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者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实地查看了生产装置现场。2012年5月21日,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补充材料》、《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补充证据》、《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汇报》相关实地核查证据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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