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010年1-6月相比2009年7-12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27.29%,而销售价格仅上升了15.78%,单位毛利润由正变负,下降幅度247.29%;2010年7-12月相比2010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4.40%,而销售价格却下降了0.23%,单位毛利润继续下降,下降幅度91.23%,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有削减作用。国内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呈先降后升趋势;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始终为净流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内始终为负值;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维持在25%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银行拒绝批准申请人的贷款请求,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显著下降。尽管2011年1-6月国内产业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有所回升,但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同类产品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依然为负值,未能扭转亏损状态。 综上,根据初步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平稳态势,存在市场潜力,国内没有限制使用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导致消费模式变化,进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严重萎缩。 2.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实地核查情况表明,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人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3.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获得我国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工业用乙二醇正丁醚》的起草。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等多家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标准和客户要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不存在实质差距。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调查期内,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仅有极少出口,出口量最大时也仅有当期总销量的2.54%。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国内产品出口造成。 6.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7.调查期内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影响。伊士曼化工公司在其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申请人在调查期内始终承受着原材料成本方面的压力,在申请人正式开工前,在原材料方面已经承担了大量前期成本,申请人需要时间来消化成本;调查期内主要原材料之一丁醇的价格变化远远超出了申请人的预期,对申请人的经营指标也产生消极的影响,上述影响不应归咎于被调查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和沙索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了相似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