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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1 年12月15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美国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欧盟公司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溶剂公司)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并向其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所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有权属于溶剂公司,溶剂公司负责欧盟内销售。经初步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只有乙二醇的单丁醚对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经审查,该公司与出口乙二醇的单丁醚相一致的欧盟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溶剂公司欧盟内销售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除委托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还在调查期内向其他德国生产商采购少量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欧盟内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外购产品过程中,溶剂公司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由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委托方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决定中暂排除这部分交易,将这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根据溶剂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欧盟内的销售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公司称:欧盟内销售给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执行统一的定价政策,不因销售给关联客户而有所不同,没有特殊价格安排,不应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与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与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相差不大,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反映了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溶剂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和调查。 溶剂公司对委托加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生产成本进行了计算,并分摊了主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但对公司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没有分摊,该公司认为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无关。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中的成本是完全成本概念,除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成本外,还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的分摊额,将公司管理费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费用”排除在分摊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之外,否定了公司管理费用由公司所有产品承担和补偿的基本属性,不符合管理费用的性质;同时作为汇兑损益的财务费用是整个公司财务费用,需要由包括公司委托加工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来承担和补偿,应当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之中而不是排除在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之外。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将公司未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管理费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费用”以及公司的财务费用,按销售收入比例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成本,并对调查期内出口中国相应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溶剂公司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并向其支付加工费,由溶剂公司销售给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再由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调查期内,该公司只有乙二醇的单丁醚对中国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