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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1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11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 lp)、沙索德国公司(sasol germany gmbh)、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氧化物集团(ineos europe ag,division oxide)、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sasol chemicals pacific ltd.)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企业抽样 考虑到本案登记应诉企业数量和工作量,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生产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向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抽样问题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间内,伊士曼化工公司、陶氏化学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沙索德国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抽样的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决定。 2012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举行现场抽样会,有关利害关系方出席了抽样会。经过随机抽样,陶氏化学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被确定为美国抽样选取公司,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沙索德国公司和巴斯夫欧洲公司被确定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 由于巴斯夫欧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2012年2月1日,调查机关通知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决定递补该公司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