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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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