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广州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广州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重点改革,从根本上保障我市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负责) 2.2010年底,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总工会负责) 3.2010年底,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税局负责) 4.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总工会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和保障水平。 1.2010年起,全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新农合筹资标准达260元以上。(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2010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