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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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