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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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