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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互联网、电子出版物出版 第一节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