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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复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市场发行

  
  
第一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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