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复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市场发行 第一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