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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或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新闻报刊

  
  
第一节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该记者站。
  
  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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