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