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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节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