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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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