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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