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 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下; 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情节一般; 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上100件以下; 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上2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行为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0件以上; 3.经营侵权复制品250册(张、盒)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但侵权情节较轻,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侵权情节一般,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传播范围,造成明显损害后果, 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本条所列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