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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印刷复制 第一节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