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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长新出[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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