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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改进和强化措施,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街(乡镇)加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满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强化街(乡镇)、社区的儿童服务功能。提高街(乡镇)、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推进“儿童之家”的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儿童之家”的运行能力。

  

  12﹒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市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3﹒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保护机制。

  

  2﹒贯彻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率达到100%。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完善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提高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率。

  

  7﹒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3﹒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适时制定和修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中。提高对儿童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社会干预公益项目的社会影响。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4﹒强化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强化登记部门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增强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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