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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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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

  

  1﹒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并逐步提高;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市和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到55%以上,并逐步提高。

  

  4﹒市和区县所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妇女权益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5﹒局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局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5%以上。

  

  6﹒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8%以上。

  

  7﹒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比例。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10﹒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3%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1﹒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6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各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及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妇女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妇女参保人员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逐步提高。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率,稳步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4﹒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逐步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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