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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5﹒做好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登记渠道,完善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实现全市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网络化。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健全完善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7﹒落实儿童的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充分发挥天津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儿童庇护职能,加大对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设立儿童救助和治疗辅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

  

  11﹒建立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机制。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建设。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行为矫治机制。采取训诫、感化教育、保护观察等多种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充分利用公益机构、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考察帮教网络体系,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及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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