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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和区县规划实行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10年终期评估。 (三)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五)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六)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6年,我市制定了以儿童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是推进天津儿童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2001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我市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我市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机制,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年来,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天津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儿童生存状况的重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儿童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教育现代化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儿童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儿童权益相关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儿童优先原则逐步深入人心,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各项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教育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均衡;儿童健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儿童享有的社会福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 今后十年,是天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为儿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本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儿童发展与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今后十年天津儿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优先职责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