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的庇护功能,救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 11﹒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做好刑满释放的妇女回归社会的工作。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县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及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