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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程。实施“单亲特困母亲救助行动”,运用多种资源,对单亲特困母亲的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生活困难、失业再就业等给予扶持帮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单亲特困母亲”信息库,针对单亲贫困母亲需求提供政策、资金、信息、岗位及健康保健、子女教育等多种服务,可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补助。组织结对帮扶、专题培训和救助行动等,指导和促进单亲贫困母亲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生活。 (五)老年妇女关爱工程。所有乡镇(街道)均建有与老龄人口相匹配的老年服务设施。省、市、县(市、区)依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或老年公寓建立老年妇女会所,开设老年妇女心理咨询、专题讲座、维权热线。建立健全以老年妇女经济保障、医疗保障、赡养、婚姻家庭生活、遗产继承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六)妇女权益保障工程。加强省妇女法律帮助中心建设。运用和拓展现代化手段,将“12338”维权热线向乡、镇、村、居延伸,有效维护妇女权益。 (七)男女平等宣教中心建设工程。大力开发促进妇女发展和两性平等的文化产品。建立“江苏妇女e天地”网络平台,健全化解妇女矛盾、疏导妇女情绪的心理咨询平台。履行宣教中心职能,深入开展妇女平等发展的社会宣传、公众教育培训、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 (八)妇女儿童阵地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管理、设施和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全省90%的乡镇均单独或依托多种资源建成1处集文化娱乐、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生活指导、体育健身及儿童课外阅读、实践体验、数字化服务于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全省以村(居)和社区为单位,普遍建立具有一定的活动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 五、“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规划》的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2.依法履职,分级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推动。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妇女工作专题汇报。《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各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逐年进行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和监测。 3.完善机制,优化环境。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目标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坚持领导责任签约、年度报告工作、考核排序公布等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结对帮扶、督查指导,不断完善法规政策保障机制,优化实施规划的法规政策环境。 4.保障经费,强化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对妇女规划重点、难点实事项目要予以重点保障。加强省、市、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确保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5.宣传培训,广泛动员。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和成效。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与能力。广泛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实现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省、市、县(市、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开发分性别统计软件,落实分性别统计年度报表,建立分性别统计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