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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9.加强流浪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采取多元投入,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

  3.强化对儿童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督。儿童的食品、用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推进儿童环保知识教育和参与环保活动。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到100%,绿色学校创建率达到80%。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5.提高儿童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建成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以城镇社区和村为单位普遍建成儿童快乐(友好)家园。

  6.构建学校、家庭和社区三结合的儿童保护体系和网络。提高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障达标率。

  7.加强儿童心理康复中心建设,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成儿童心理康复(咨询)中心。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认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环境。

  2.改善农村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卫生状况改善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发展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农村社会事业。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提高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保能力。不断加大对儿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儿童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预防环境污染知识的学习及运用。深化环保小卫士、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发挥儿童在建设生态省和绿色江苏中的积极作用。

  5.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省、市、县每年至少进行1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与监控,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加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置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安排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及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扶持力度,满足儿童游戏、学习、情感、健康、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需求。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友好)家园”和校外教育辅导站,为儿童提供包括游戏、娱乐、教育、保健和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阵地。

  9.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增加儿童服务功能,促进儿童健康、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10.保障儿童对社会环境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儿童有权对涉及和影响儿童事业发展的事项发表意见。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出台涉及儿童的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应当听取儿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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