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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完善省、市、县少年法庭建设。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现代化建设。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3.完善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处理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加强各地工读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与方法,保障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五)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逐步完善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4.发展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 5.保障孤儿及单亲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促进其健康幸福成长。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6.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7.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省辖市、县(市)可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所);户籍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可建立儿童福利院。 8.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9.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子女的平等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提高面向儿童的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将为儿童福利办实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2.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和总体筹资水平,相应提高城乡儿童医保待遇。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3.建立健全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制度。落实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措施。 4.建立和完善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流动儿童的管理纳入当地规划和政府民生项目之中,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服务网络,提供服务留守和流动儿童的社区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5.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省辖市及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建有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逐步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社会散居孤儿、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并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县(市)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 6.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措施配备乡镇(街道)、社区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每周不低于40小时的服务。 7.建立孤儿基本福利制度。全面落实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及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8.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继续推进政府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程。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推进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