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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纳入各种专项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规范并完善儿童工作统计,建立并完善省、市、县级儿童发展状况年度监测和重点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儿童发展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建设。坚持对省辖市和示范县实施规划情况开展年度考核、打分排序、公开发布制度,促进制定有效干预措施。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省有关部门、机构、团体及各市妇儿工委每年向省妇儿工委和省统计局报送实施《儿童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级监测组、评估组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省、市、县(市、区)妇儿工委不定期组织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全省在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