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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按作业位置统计合计天数)=3列+5列+7列+9列; 2列(按作业位置统计合计件数)=4列+6列+8列+10列; 1行(合计)=2行+3行+…+25行。 2.9 vts中心运行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9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该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交管中心统计数据由其主管海事局汇总上报。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船舶报告:指船舶根据vts指南的要求,向vts中心进行的动态报告。 2. 船舶跟踪:指人工或系统自动捕获目标并进行标识的船舶。 3. 信息广播:指vts中心通过vhf对非特定船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航行安全信息的广播。 4. 信息提醒:指vts中心通过vhf对非特定船舶提供的信息服务。 5. 应请求信息服务:指vts中心应船舶或有关单位、个人的请求提供的信息服务。 6. 主动助航:指vts中心根据数据评估认为必要时主动为船舶提供的航行协助服务。 7. 应船舶请求助航:指vts中心应船舶请求为船舶提供的航行协助服务。 8. 纠正处置违法: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现并纠正或处理的船舶违法行为。 9. 航道交通组织:指vts中心为防止形成航行危险或紧迫局面,提高航道的通航效率,预先对拟通过航道的船舶进行的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控制。 10. 锚地组织:指vts中心为提高锚地的利用率,预先对拟在锚地抛锚的船舶进行的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控制。 11. 交通管制: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生能见度不良、施工作业、出现碍航物,以及进行水上体育、娱乐、演习活动等影响通航的事件时采取的管制措施。 12. 交通紧急处置: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出现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主机故障、碍航物等险情时进行的紧急处置。 13. 水上联合执法:指vts中心与相关部门和船艇、执法车辆、飞机实施的水上联合执法和整治行动。 14. 救助:指vts中心组织或协助对遇险船舶和人员、急需医疗援助的人员实施的救助。 15. 重点船舶监控:指vts中心对特殊、重点船舶所实施全程的跟踪、监视和服务。 16. 避免险情:指vts中心根据数据评估对可能造成危险局面或已处于危险局面中的船舶发出警告、指令,最终使船舶避免造成险情或发生事故。 17. 船舶交通事故:指在vts区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 18. 协调船艇(飞机、车辆):指vts中心因搜寻救助、紧急处置、违法纠正和调查处理以及避免险情发生的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船艇(飞机、车辆)。 19. 提供证据:指vts中心依照规定程序为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船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提供的录像、录音资料等。 20. 协查:指vts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查找交通肇事嫌疑船。 21. 协助扣(滞)留船舶(禁止离港):指vts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扣(滞)留船舶,并对扣(滞)留船舶进行重点监视。 22. 航标协管:指vts中心协助航标管理部门通报航标工作状况以及协助查找损毁航标肇事船舶。 23. 教育培训:指vts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开展培训教育的行为。 24. vts服务区内事故内部评估是指按《关于印发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海通航[2008]328号要求的在vts辖区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针对vts监管和服务情况开展的内部评估。 三、表内逻辑关系 3行≥4行+5行+6行;7行(助航服务)=8行+9行; 11行≥12行+13行+14行; 15行(支持联合行动)=16行+17行+18行+19行。 2.10 海岸电台通信情况统计表(海通航10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公益通信”的统计范围包括海岸电台播放的各类海上安全信息(msi)、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和中国船位报等。 4.本表中“通信数量”计算方法为:进行一次无线电话、窄带印字报通信计为一次,播发或接收一份相同内容的信息计为一份。 5.本表中“通信字数”是指通信设备所播发信息的字数累加。 6.本表中“通信分钟数”是指公众通信中使用无线电话、窄带印字报的通信时间。 7.本表中“通信总次数”计算方法为:一条公益通信信息通过一个频道播发一次计为一次,以此累计总次数。 8.本表中“通信总字数”计算方法为:一条公益通信信息通过一个频道播发一次的字数为该信息的字数,以此累计总字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