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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地方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视觉、音响航标正常率:保持正常的航标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2. 视觉、音响航标维护正常率: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减去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航标事故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失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3. 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正常工作率:指正常工作台小时与实际工作台小时的比率。 4. rbn-dgps台站可利用率:η=δ≤5米的次数/测读总次数×100%(定位精度2dms≤1米(亚米收接机)的次数与总测读次数的比率)。 5. ais基站正常率:正常工作时间与计划工作时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工作时间/计划工作时间×100%。 6. 本报表中其他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6列(正常率)=3列/2列×100%;7列(维护正常率)=(2列-5列)/2列×100%; 12列(正常工作率)=10列/9列×100% ; 18列(正常率)=16列/17列×100%;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3 海区航标变动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航标变动情况均以正式航标动态发布为准。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合计)=2行+3行+…+15行。 5.4 海区航标能源分类统计表(海航测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固定标志”指“灯塔”、“灯桩”、“导标”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浮动标志”指“灯浮”、“灯船”、“雾号”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dgps台站”单独统计。 6. “市电”按用于航标设备、仪器的额定功率填写;“柴油发电机”的功率按额定输出功率填写;“一次性电池”按电池组的容量填写;“太阳能电池板”的功率按太阳能电池组阵的输出功率填写;“风力发电机”和“波浪发电机”的功率按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填写;“海水电池”按输出功率填写;“其他”按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备注”中说明。 7. “灯塔”、“灯桩”、“浮标”、“灯船”等与“雾号”、“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器”、“ais基站”共用能源的,标志数量按多座填写,功率按总的设计功率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除2、4、6列外1行(合计)=2行+3行+…+9行。 5.5 沿海港口航道测绘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计划内工作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4列(合计面积)=2列+3列。 5.6 沿海港口电子海图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6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