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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计建[2011]85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五)

[接上页]
有些项目中制造比较长的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购置,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4)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节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其中: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做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10.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它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11.施工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所有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1)本年施工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投资建设单位(或项目)在本年所有施工的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2)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个数。

  (3)本年建成项目个数: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个数。

  12.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入规模、结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运转情况的重要指标。

  13.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4.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15.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部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1)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得资金等。

  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部专项资金:包括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和内河支出(即车购税内河支出和港建费内河支出)。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得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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