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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计建[2011]85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五)

[接上页]


  4.2 海船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 ”应分别合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3 海船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海船员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证”应按“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分别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4 内河船员考试统计表(海船员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5 内河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6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05规则)(海船员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05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4.7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10规则)(海船员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 航标测绘管理统计报表

  5.1 海区航标数量统计表(海航测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6. “射程”按公布的灯光射程划分。

  7. 导标的前标和后标按两座统计。

  8. 在“视觉航标”、“音响航标”、“无线电标志”中不能包括的航标填入“其他”栏,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航标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9. 本表中“已遥测遥控”只反映航标中已经实现遥控遥测航标的数量,遥测遥控装置不作为航标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 =2列+3列+…+26列-4列-7列-9列-11列-15列-17列;

  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

  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17列;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2 海区航标维护质量统计表(海航测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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