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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 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快实施“四绿”工程,使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一)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1.实施分区保护战略。各市(县、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生态敏感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度和潜力等因素,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适度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供依据。沿海各市(县、区)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和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监督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各市(县、区)应根据本辖区生态功能区划所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年分期分批建立市、县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管理。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严加保护,严禁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系统,组织重建与恢复,实现生态功能的健康和稳定。 3.强化对生态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区域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建设项目布局应遵循生态功能区划区定位要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以生态功能区规定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在建或已建成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或可能导致生态功能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限期取缔或搬迁,并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原状。在加快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布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划分和生态环境容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四绿”工程 1.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结合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市片林、城边林带、城郊与城区森林公园建设和开发区、军营、校园等绿化美化,扩大城市森林面积,建设森林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个、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园林城市5个、省级森林城市30个,建设绿色开发区(工业园区)100个、绿色军营200个、绿色校园1000个。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30%以上、旧城区达20%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25%以上、旧城区达15%以上。 2.大力推进绿色村镇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村镇道路、庭院、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引导农民广泛种植优良乡土树种、特色经济树种,将农村居住环境改善与农民增收相结合。到2015年,创建绿色乡镇300个、绿色村庄3000个,绿色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18.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5.5平方米以上。 3.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及一重山造林绿化美化,建设绿化通道9500公里、面积0.87万公顷,沿线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面积5.24万公顷,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建设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生态环境优美的森林通道。到2015年,国省道和铁路沿线两侧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一重山一面坡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4.大力推进绿色屏障建设。在沿海50个县(市、区)重点建设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起带、网、片相结合,林种、树种结构合理,生态结构稳定,防灾减灾功能完善的森林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基干林带3.23万公顷、红树林867公顷、纵深防护林17.18万公顷,形成沿海绿色屏障;进一步强化对3037公里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严格限制对沿海基干林带林地的开发利用。到2015年,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三)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等,将其纳入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完成造林3.7万公顷。加快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修复,加强重点水土流失区、易灾地区的生态治理,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优化区域林分结构,提升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