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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设生态文化载体 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加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和管理,使其成为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整修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等,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畲族文化等生态保护区以及闽越王城、万寿岩等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开发生态文化资源,维护生态文化多样化。结合生态城市、生态村镇建设,加快建设并形成一批以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生态村为主体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出行。抓紧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合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良性发展。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加强疾病防控,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第四章 生态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态省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检查制度。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以此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地方编制生态市、县(区)建设规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做好生态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与国家环保部的日常工作衔接,牵头指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示范创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抓好污染综合整治和减排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生态省建设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积极促进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协调,集中财力支持生态省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抓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公路界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和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其污染治理规划,指导监督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农业、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负责国土、矿产、海洋、林业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负责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旅游部门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开展a级生态旅游区等创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旅游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统计、气象、地震、测绘、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生态省建设相关任务的落实。 二、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